勞動者不接受加班安排,就有可能被用人單位開除。而勞動者是否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加班安排?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,要符合相關條件。當勞動者因拒絕加班被開除了,他們應該怎么處理?小編在下面為您一一解答。
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,應符合三個條件:
。1)生產經營需要;
。2)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: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。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。如果企業(yè)未經協商,強迫員工加班加點,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;
。3)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(guī)定,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,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,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
用人單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時滿足上述三種條件,如不符合三種條件,員工有權拒絕加班。
勞動者拒絕加班被開除怎么辦?
用人單位因為員工拒絕加班而開除員工,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,也就是繼續(xù)回單位上班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。 |